为了更好地服务来沪人员,实现“最多跑一次”、“零跑腿”的目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来沪人员在办理居住证积分时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持有上海市有效居住证;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在沪无违法犯罪记录;无犯罪记录属于其他可积分事项。

如何办理?
居住证积分办理采取网上申请和现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可以在市、区县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按照服务指南要求,现场申请并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报表》和《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申请表》。申请人凭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积分申请。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后,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缴纳或补缴社会保险,补缴不需要承担费用;逾期未缴纳或补缴费用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受理。
谁来监督?
来沪人员对工作人员提供的积分服务和积分指标提出异议的,可依法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人员应积极、准确、及时地向来沪人员提供相关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申请人提出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等要求。受理机构应当认真受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并进行核实和确认,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或不予办理;已受理但经核实未提交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予以补充完善后再受理或退还申请人材料;已办结但经核实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时退回申请材料的不得受理或者退还申请人申请材料。受理机构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处理和核实结果答复处理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处理和核实结果答复处理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处理和核实结果答复工作;对不能确认事项不予受理或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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