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审批通过后,拟入户地房屋产权人在公安机关作出审批决定前,书面撤回同意入户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终止该户口事项办理,并出具《户口事项终止办理告知书》。处理居转户产权人撤回同意落户问题,首先要核对公安办理阶段,不能据此直接断言人才审批资格自动撤销。

一、为什么人才审批通过后,还要核对公安进度?

居转户实施细则规定,公示无异议后,人才工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将审批信息发送至公安部门。这说明人才审核与公安户口迁移之间存在衔接,公示结束或信息已经传送,不能直接等同于完成上海常住户口登记。

向知英教育咨询时,应先说明公安机关是否已受理相关户口事项、是否已作出审批决定,以及是否已办结迁入。不同节点对应的后续处理不能混在一起。

居转户人才审批与公安户口事项办理的阶段分界
人才审批信息传送至公安后,仍需继续完成相应户口事项。

二、产权人反悔,就一定适用终止办理吗?

《上海市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情形,有明确条件:发生在公安机关作出审批决定前,撤回主体为拟入户地房屋产权利人,且其书面撤回同意入户意见。

向知英教育咨询,应说清原拟入户地址、产权关系、是否形成书面撤回意见及当前公安进度。口头分歧如何核实,或者公安审批决定已经作出后出现变化,应向办理机关具体确认。

三、居转户产权人撤回同意落户,会收到什么文书?

符合前述终止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出具《户口事项终止办理告知书》。该规定第十三条同时明确,相关不予办理决定书、终止办理告知书,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这里的五个工作日对应有关文书的送达,并不意味着换地址、重新申请或全部落户手续都能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收到文书后,应核对其名称、具体事项和所载内容。

产权人书面撤回同意入户意见适用终止办理的条件与告知文书
核对撤回形式、决定阶段与实际文书,避免误读处理结果。

四、终止户口事项,是否等于人才审批自动撤销?

上述条款规定的是公安户口事项的终止办理,不能直接推导为人才部门已经作出的审批自动撤销,也不能反过来认为人才审批通过,就可以继续使用已经撤回同意的地址。

申请人应如实向相关部门说明地址情况变化,确认人才申报信息与公安迁入事项如何衔接。后续是否需要补充材料、变更信息或办理其他手续,应结合个案处理,不能自行省略。

五、还能换一个地址继续办理吗?

居转户实施细则按本人在沪居住房屋、单位集体户、直系亲属房屋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分别规定地址材料。存在其他地址时,可以先整理对应材料,再向人才与公安办理部门确认是否符合条件、如何衔接。

有备选地址不等于能够自动替换原地址;尚未取得接收意见的,也不能按已经同意落户填写。应先核实拟入户条件,避免使用失实材料。

原拟落户地址变化后需要核对的公安进度接收意见和其他地址材料
后续衔接先核对真实地址条件,再确认具体办理要求。

遇到居转户产权人撤回同意落户,可向知英教育梳理当前进度和地址材料。具体户口事项处理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咨询不代替产权人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可通过咨询入口联系。

政策信息截至2026年11月2日。依据:《上海市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第十二、十三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十四)项。